邱建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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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侵犯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权?

作者:邱建辉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8次举报

丈夫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侵犯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支付与他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时,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反对意见。理由是: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未经得其同意,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那么,这种理由是否成立呢?本文将进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据法院已生效的(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书查明:尹某某于2007年9月25日生育被告尹某某1。2008年4月28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徐某与尹某某1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2008年5月16日,尹某某与被告徐某签订书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尹某某1由尹某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某1年满20周岁时止。2008年8月尹某某1起诉来院,主张徐某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要求徐某,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某1年满20周岁。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徐某自2007年12月每月支付尹某某1抚养费1万元,至尹某某1年满20周岁。当事人均未上诉。2014年6月5日被告尹某某1又来院起诉 [(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称2010年4月徐某承诺将尹某某1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2万元;2011年10月徐某再次将尹某某1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万元,并履行至2014年1月,但此后徐某未付抚养费,要求徐某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尹某某1抚养费2万元至其20周岁止。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判决:一、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某某1从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二、徐某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某某1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某1年满20周岁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现原告刘某某认为,因(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律师分析:

一、子女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在2008年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原审被告徐某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后,徐某又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出具承诺,将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上诉人尹某某1年满20周岁,并且其在两份承诺中都明确“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之后,徐某亦按承诺履行至2014年1月。本案中,徐某对于支付尹某某1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都已经明确作出承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徐某的收人等情况,徐某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

二、原审被告徐某就支付上诉人尹某某1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人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某1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徐某就支付尹某某1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父母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费用额度不能超过父母的经济承受范围。

(三)如果夫妻一方以支付抚养费为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该行为,在离婚时可以就该笔转移的财产要求多分。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福田区法院调解员、援助律师,深圳市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继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