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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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作者:邱建辉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次举报

夫妻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近日,有客户咨询,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在婚内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还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1. 一、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 二、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知晓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在离婚后三年内可以提出分割该财产的诉求。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诉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 三、案例分析

   (一) 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二) 法律分析

1、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当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的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

3、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可以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

   (三) 裁判结果

   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

 

  1. 四、律师建议

(一)离婚协议条款约定要完整清晰,避免歧义和漏洞。针对对方可能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具体内容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二)离婚后如发现对方婚内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留好相关证据,尽快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便于后续案件顺利执行。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福田区法院调解员、援助律师,深圳市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继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