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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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分手而丧失理智,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作者:邱建辉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1次举报

不要因为分手而丧失理智,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近日有新闻报道,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分手后,男子对前女友心生不满,将事先勾兑好的白砂糖和可乐混合物倒入其汽车发动机机油口,导致发动机及配件损坏,造成损失达7.6万余元,最终被判刑。男女双方因分手的冲动行为将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详细阐述因分手产生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1. 一、     因分手矛盾故意杀害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109日中午,王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30分许,王某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律师分析:

  本案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 二、     分手矛盾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与受害人李某倩为老乡,以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被告人石某某怀恨伺机报复,2016427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跟踪、尾随受害人李某倩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工业区,趁受害人李某倩不备持刀将其捅伤。随后,被告人石某某打电话投案,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经鉴定,受害人李某倩头胸四肢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律师分析:

被告人石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石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分手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83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11日,陈某提出分手。同年51218时许,陈某某至陈某住处要求复合。1930分许,因陈某坚持分手,陈某某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同时扬言要杀害被害人,并迅速从客厅冰箱顶上取水果刀,因速度太快只拿到刀鞘而刀身不知飞往何处,陈某某随即拔下自己手表上的刀片抵在被害人脖子上并将其推入卧室床上,将手表放在床头后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陈某反抗,陈某某从床边梳妆台拿起一圆珠笔用力抵在被害人腹部,再次声称要杀害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而放弃反抗。随后陈某某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行为。

   律师分析:

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害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愿接受而冲动之下犯下罪行,系因感情纠纷而引发,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应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 四、     分手后发布他人裸照,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律师分析:

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1. 五、     分手后以公布他人裸照为由,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分手。2018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朋友胡某1的名义建立了“物是物,非是非”的微信群,将被害人李某拉入微信群中,并以公开其偷拍的李某甲的裸照要挟李某与其复合或者向其支付分手费人民币5万元。李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均未予答应。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被害人李某索要钱款,直至2018817日,张某某将索要的钱款数额降至人民币2.6万元。

20188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约定在本市福田区见面协商。因协商未果被害人李某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回调查。

律师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已公布裸照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分手费5万元,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因分手产生矛盾,秘密窃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分手问题而产生矛盾,双方于2020526日中午在深圳市光明区白花社区富民大道12-8号茶掌门奶茶店商谈解决分手事宜。当日13时许,李某某在商谈过程中趁查看李某手机的机会,利用其可以指纹解锁的便利,私自转走李某手机上京东金融内人民币4000元及支付宝借呗内人民币2000元至其本人支付宝中。约二十分钟后因李某发现转账记录而报警。202064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支路一肯德基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扣押其套现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一部,现金已发还李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律师分析: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已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已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折抵)。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七、分手后未经允许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侵

入住宅罪。

基本案情:

20183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女,17岁)通过网络相识,后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7月左右,双方在深圳见面并继续交往。20187月底,由于被害人王某1家人发现并反对,王某1向王某某提出分手,王某某拒绝分手并采取蹲守、跟踪、威胁等方式持续纠缠王某12018959时许,王某某来到王某1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溪村南二区七巷8号的住所附近,确认王某1一人在家后,为继续纠缠王某1,王某某在未经王某1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房屋,随后强行抱住王某1,王某1挣扎逃脱后躲进洗手间,王某某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来到洗手间,强行推开洗手间的门,王某1拿过刀后,王某某要求王某1杀了其。王某1在洗手间打电话向家人求助,王某某随后逃离现场。20189622时许,民警在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溪村南二区七巷8号附近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律师分析: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并且对他人居住的安宁与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八、分手之后骚扰纠缠对方,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杨某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于20171月分手。分手之后,张某多次到杨某位于宝安区新桥街道XX村五巷XX房的住处纠缠杨某。201734250分许,张某再次来到杨某住处,无事生非,称杨某与其分手致其运气不好,要求杨某给其发红包,杨某不肯,张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杨某的脸刺伤。附近邻居听见杨某呼救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无事生非,强拿硬要,随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九、对分手不满,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

基本案情:

2012531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前女友苏某某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吉盛酒店洗脚出来,当二人行至酒店后面时,为是否恢复关系问题发生争吵,刘某趁苏某某不备抢走其手中的皮包(价值人民币100元),包内有一部黑色中兴U960型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一台三星牌相机(价值人民币780元)、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0250)、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7901)、身份证一张、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2元)、现金261元人民币。随后刘某即持苏某某的二张银行卡在观澜街道新澜居委会中国邮政银行柜员机利用事先知晓的密码取走人民币11800元。苏某某向刘某索要财物,刘某表示苏某某与其和好就归还所抢物品,否则要苏某某补偿二人关系存续期间的花费。后刘某只还回苏某某现金200余元及手机,苏某某遂于201265日报警,公安机关于201269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内缴回被抢的皮包、钱包、银行卡、相机、现金261元。被告人刘某庭审后退还苏某某现金11600元人民币。

律师分析: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因是否恢复关系问题发生争执,后乘被害人不备夺取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在分手后以私力解决没有法律依据的债务问题,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因分手矛盾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某某和被害人余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发生矛盾分手。201410223时许,双方在网上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凌某某赶到余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新社区的住处,强行把门踹开进入房内。余某某要打电话报警,凌某某从余某某手中抢过苹果5S手机,扔在地上摔坏,凌某某后来又将桌子上的两个路由器、两部苹果4S手机、两部苹果5C手机、一部苹果air13寸笔记本电脑摔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总价值为10350)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金额达一万多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凌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02日起至20158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凌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350元。

 

十一、律师建议

(一)分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强扭的瓜不甜,好聚好散对双方都好。

(二)分手时如果存在经济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三)人生的道路很长,分手是为了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另一半。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福田区法院调解员、援助律师,深圳市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继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