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韩某于 2022 年 11 月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青岛分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23 年 10 月,申请人突发脑溢血,持续住院治疗并病休,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公司以申请人未返岗、构成旷工为由,于 2024 年 11 月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待遇。申请人委托王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二、律师代理工作
王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医疗期、病假工资、解除合法性展开全面代理:
1.固定医疗与劳动关系证据
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连续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实劳动关系、患病事实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
2.依法主张病假工资与救济费
根据医疗期规定,主张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及超医疗期后的疾病救济费,核算金额清晰有据。
3.辨析解除行为性质
指出申请人处于持续住院治疗状态,公司在住院期间通知返岗不合情理;本案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非违纪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4.精准列明仲裁请求
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支付经济补偿等,依法维护患病职工核心权益。
三、裁决结果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主要诉求,裁决如下:
1.确认 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 10500 元、疾病救济费 18348.5 元,合计 28848.5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5500 元;
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四、案件典型意义
1.职工患病医疗期权益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在住院治疗期间简单以旷工论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依法保障待遇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关系处理应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3.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为准
双方约定与实际工资流水不一致时,以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五、律师提示
职工在职期间突发重大疾病,应及时提交病假手续、保存全部病历资料;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随意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病假待遇。权益受损时,及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维权。
王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