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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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争议仲裁案,王宇律师助劳动者追回待遇近 3 万元

发布者:王宇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5-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韩某于 2022 11 月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青岛分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23 10 月,申请人突发脑溢血,持续住院治疗并病休,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公司以申请人未返岗、构成旷工为由,于 2024 11 月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待遇。申请人委托王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二、律师代理工作

王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医疗期、病假工资、解除合法性展开全面代理:

1.固定医疗与劳动关系证据

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连续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实劳动关系、患病事实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

2.依法主张病假工资与救济费

根据医疗期规定,主张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及超医疗期后的疾病救济费,核算金额清晰有据。

3.辨析解除行为性质

指出申请人处于持续住院治疗状态,公司在住院期间通知返岗不合情理;本案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非违纪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4.精准列明仲裁请求

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支付经济补偿等,依法维护患病职工核心权益。

三、裁决结果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主要诉求,裁决如下:

1.确认 2022 11 11 日至 2024 11 25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 10500 元、疾病救济费 18348.5 元,合计 28848.5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5500

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四、案件典型意义

1.职工患病医疗期权益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在住院治疗期间简单以旷工论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依法保障待遇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关系处理应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3.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为准

双方约定与实际工资流水不一致时,以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五、律师提示

职工在职期间突发重大疾病,应及时提交病假手续、保存全部病历资料;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随意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病假待遇。权益受损时,及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维权。


王宇律师,民商事专业律师,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值班律师、青岛市总工会法律援助指派律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
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
1370220********89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