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A公司先后通过淘宝在周某处定作不锈钢产品,双方达成一致《采购合同》,合同包括如下内容不锈钢钣金件订制,103kg,12.619元/kg,总价12,998元;质量标准,产品包含打孔、喷涂,而和样品及图纸保持一致,按照甲方(A公司)发给乙方(周某)的pdf和CAD电子版图纸验收;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并应在甲方付款后10天内将货物运送至甲方若一方发生违约,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能弥补对方损失,违约方应当增加赔偿金额。A公司在下单时分别支付3000元、3000元、13,420元。周某为配送上述产品花费运费1900元。后A公司在淘宝上发起退货退款申请。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A公司立即给付周某货款19,420元(13,420元+3000元+3000元)及运费1900元;2. 判令A公司立即给付周某违约金3884元;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加工费17,420元;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违约金600元;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周某负担129.5元,青岛A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5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中诚信(李沧)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提出上诉请求:1. 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诉讼请求;2. 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某是否按照定作合同要求向上诉人A公司提供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上诉人是否应支付相应加工费与违约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网络平台建立了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按合同及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通过淘宝平台进行退货后被上诉人拒绝,后淘宝客服介入后,经审核确认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已将货款返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向上诉人主张支付货款无事实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上诉人在一审及二审中均认可小盒子未覆膜、部分产品未抛拉丝等质量问题,然而,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定作要求的演示说明打印件及视频一宗”等证据,虽被上诉人对该部分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但其中关于货物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折弯、打孔错位等问题,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聊天记录中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足以表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符合定作要求的情形。这些问题导致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即无法对货物进行后续正确的组合安装使用。因此,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加工费。同时,鉴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周某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对于淘宝平台已将19,420元退回上诉人的情况,因符合双方基于合同履行争议产生的退款情形,法院予以认可。另,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的微信中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退货,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因二审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法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元,共计681元,均由周某负担。
王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