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X向原告返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判令被告张X对以上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徐X诉称:原告与被告沈X系朋友关系,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20000元。被告沈X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两张借条均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如借款人逾期不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所产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为担保上述两笔借款的履行,被告张X自愿为沈X的两笔220000元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所产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沈X委托山东XX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X尚欠原告徐X借款本金99985元,被告沈X承诺于2025年1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徐X33329元,于2026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徐X33329元,于202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徐X33327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5元及保全费1720元、保全保险费700元,计4725元,由被告沈X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沈X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徐X);
三、被告张X对原告沈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及时履行,原告徐X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一并主张违约金10000元;
五、双方不再因本案事由追究对方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