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5月18日,原、被告一约定:原告为两被告提供相应设备,两被告按照约定价格支付设备费用共计253240元。后原告按时提供设备,两被告按时支付相应设备费用定金100000元;后经原告催促,两被告再次支付剩余部分设备费用100000元,至今仍欠款53240元。
原告韩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款5324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追索本案债权产生的费用53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两被告委托山东XX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韩X与被告A公司确认,A公司欠付韩X设备尾款53240元;
二、扣除被告A公司损失,被告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韩X货款30000元(于本案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原、被告之间货款结清;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韩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