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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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中途回家取证遭车祸拒认工伤,律师起诉成功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发布者:张茂金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陈某系庆阳某乡镇中心小学在职教师,2021 年当地教育局统一部署教师职称评审资料采集工作,学校要求全体教师限期提交职称证书完成申报审核。 2021 年 5 月 6 日上午课间操时段,陈某在校内整理职称申报材料时,发现家中存放的初级职称证书未带来,为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职称填报工作,陈某自行骑车回家取证,返程途中在乡镇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某与对方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造成陈某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先后多家医院手术、长期康复治疗,身体留下严重后遗症。事故发生后,学校以陈某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无单位书面指派为由,拒绝为陈某申报工伤。 陈某自行向庆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核心理由:陈某私自离校、无单位指派、未请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陈某不服该行政决定,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不予认定文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办案经过

(一)接收委托,梳理核心争议

本案最大难点:人社局、学校均以 “未请假、无单位指派” 为由割裂陈某外出行为与工作的关联,直接否定工伤。 接受委托后,我确定两大代理突破口:

1.行为定性:陈某回家取职称证书是为完成学校统一安排的职称评审工作,外出具备明确工作目的,属于履职延伸行为;未请假仅违反校内管理制度,不能直接否定工伤属性。

2.举证规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应当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校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陈某系处理私人事务。

(二)全面收集补强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指导委托人固定、补充全套证据:

1.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全套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康复诊疗材料;

2.教育局职称评审通知、学校工作微信群通知截图,证明职称申报是单位硬性工作任务;

3.多名同事书面证言 + 当庭佐证,证实当天陈某在校核对材料时发现缺职称证,当即告知同事要回家取证;

4.事故地点示意图、学校与住所距离佐证,往返路程短、属于合理路线,不存在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情形。

(三)庭审重点代理思路

1.区分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与工伤法定认定标准:请假制度是学校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凌驾于《工伤保险条例》法定工伤认定条件之上,员工轻微违规不直接排除工伤;

2.驳斥人社局事实认定疏漏:人社局未采信多名证人证言,未核查陈某外出的真实工作目的,仅以 “无指派、无请假” 简单作出结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片面;

3.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学校主张系个人私事受伤,却未提交有效反证,人社局采信学校单方说辞,行政行为显失公允;

4.立法宗旨层面阐述:工伤保险制度核心是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救济权益,陈某行为完全服务于单位工作,不予认定违背立法初衷。

庭审中,被告人社局、第三人学校坚持原有观点,主张陈某私自离校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认定工伤。我方逐一质证对方证据漏洞,完整呈现陈某外出取证的工作关联性,法庭完整采纳我方质证及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1.撤销庆阳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2.责令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认定;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人社局承担。 判决核心裁判观点:陈某回家取职称证书与学校安排的职称评审工作具备直接关联性,人社局未全面审查证人证言、未查清外出工作目的,仅以未请假、无指派为由不予认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行为违法。


张茂金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现就职于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二十七年,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3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1320320********0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