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落下帷幕,对外债务的清偿才刚开场:从上海二中院一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说起
一、基本案情
债权人最怕的,往往不是官司打不赢,而是赢了判决却拿不到钱。2022年初,家住上海市黄浦区的刘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他出借给马某某的20万元借款虽经法院判决确认,执行时却发现马某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马某某在离婚时,已经与妻子王某某约定把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全部登记到王某某名下。刘某某认为,这是马某某借离婚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恢复房屋共同共有。
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马某某与王某某在上海市黄浦区登记结婚。2015年11月,二人共同购买位于黄浦区某街道的一套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的房屋,总价110万元,首付款由双方共同出资,剩余部分以二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2019年6月,马某某向刘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同年7月,马某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涉借款亦被用于赌博,刘某某对此并不知情。2021年9月,马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案涉房屋归王某某所有,马某某放弃其在房屋中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理由是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同年12月,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某某一人名下。2022年2月,刘某某起诉马某某归还借款,法院于同年11月判决马某某归还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未履行,经法院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4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某获知房屋变更登记情况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马某某、王某某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王某某名下的行为,恢复为双方共同共有,并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马某某述称,其离婚时因赌博负债累累,无力负担房贷与抚养费,放弃房屋份额系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居住条件,并非转移财产。王某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其与马某某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的分割安排综合考虑了子女抚养、贷款偿还等多项因素,不存在明显失衡,刘某某无权撤销。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案涉2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马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是否负有共同清偿义务;二是离婚协议将案涉房屋约定归王某某所有、马某某放弃份额,该约定对债权人刘某某是否发生效力;三是马某某放弃房屋共有份额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四是即使撤销权要件初步具备,法院是否仍应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贷款负担等因素,判断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四个问题由债务性质认定,到内外效力区分,再到撤销权构成与裁判标准,勾勒出房产分割中对外债务清偿的完整法律路径。
三、证据梳理
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是借款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2019年6月其向马某某转账20万元的事实;二是人民法院关于马某某归还借款的生效判决书,证明其债权已经司法确认且马某某未履行;三是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证明马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未获清偿;四是离婚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证明马某某与王某某于2021年9月协议离婚、案涉房屋于2021年12月变更登记至王某某一人名下;五是马某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证明其离婚时已负有对外债务且长期无稳定收入。
马某某、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离婚时对房屋、子女抚养、债务承担作出整体安排,马某某放弃房屋份额系为保障子女居住;二是银行还贷记录,证明离婚后案涉房屋的贷款均由王某某账户归还;三是王某某代马某某偿还案外债务的转账凭证,证明其已代马某某清偿对外债务21万余元;四是子女出生证明及抚养费用支出凭证,证明其实际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证据分析:本案关键证据是离婚协议书与不动产登记记录,前者决定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后者决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刘某某证据的薄弱点在于难以直接证明马某某、王某某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而王某某关于代偿债务、负担抚养的举证,恰恰是二审法院综合判断未明显失衡的重要基础。
四、代理思路与代理意见
孙青律师团队代理债权人刘某某,第一层主张是明确债务性质,并切割离婚协议内部约定的对外效力。案涉2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马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马某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赌博,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该债务属于马某某个人债务,王某某无需共同清偿。然而,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享有的共有份额仍属于其责任财产,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内部处分不能当然对抗债权人;该约定即使包含债务负担的调整,亦属夫妻内部安排,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精神,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张权利。
第二层主张是启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无偿处分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马某某在明知负有债务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其在房屋中的共有份额、将房屋无偿转移至王某某名下,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债权无法实现,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处理。孙青律师团队同时提示,若撤销权因综合考量未被支持,债权人还可另辟路径,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房屋中属于马某某的份额予以执行。
第三层备位主张是争取程序衔接与清偿顺序的合理安排。若法院支持撤销,请求判决将房屋恢复为马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并明确刘某某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对马某某的共有份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若法院不支持撤销,则请求法院在判决说理中确认马某某对房屋仍享有共有份额,为后续执行程序保留空间。孙青律师团队建议刘某某同步查询马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隐匿财产;同时提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存在法定除斥期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避免因权利消灭而丧失救济机会。
五、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对马某某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债权,马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马某某在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时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王某某一人名下,该行为发生在马某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客观上减少了其责任财产,影响刘某某债权的实现,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马某某、王某某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王某某名下的行为,恢复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马某某、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兼具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财产分割往往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贷款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不能简单等同于市场交易;本案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小、价值有限,离婚时尚有50余万元按揭贷款未还,且贷款一直由王某某账户归还;王某某离婚后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代马某某清偿对外债务21万余元。综合上述因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于王某某的安排,并不存在与法定分割基准明显失衡的情形,马某某亦非恶意逃债,故刘某某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刘某某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刘某某虽未在撤销权之诉中获胜,但孙青律师团队依据二审判决对共有份额的确认,继续协助其通过执行程序就马某某的共有份额主张权利。
六、案例评析与办案启示
孙青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内外有别、综合判断:离婚协议对内可以自由安排房产与债务,对外却要接受债权人撤销权等制度的检验;而检验的标准并非一方放弃份额即应撤销的机械判断,而是要看财产分割是否与法定分割基准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恶意逃债。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胜诉判决不等于债权必然实现,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安排随时可能成为执行路上的障碍;对离婚当事人而言,合理的财产分割安排若兼顾子女抚养与债务负担,即便一方放弃较多份额,也可能获得司法确认。一句话启示:房产分割解决的是家内之事,对外债务清偿却要经得起家外之人的审视。
孙青律师提醒,围绕房产分割与对外债务清偿,实务中有三个关键节点必须把握:一是债务形成时间。债权人应重点固定债务发生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执行;二是债务性质。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直接决定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须举证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三是权利行使期限。债权人撤销权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权利消灭。本案刘某某虽及时起诉,但若再拖延数月,连起诉的机会都将失去。债权人应在获知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线索的第一时间咨询律师、评估路径。
孙青律师进一步建议,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可依情形选择三条路径:一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无偿处分或明显失衡条款;二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析产诉讼,请求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三是在债务形成、离婚协议签订环节注意固定证据,必要时在诉讼中一并申请财产保全。对离婚当事人而言,务必记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与债务安排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若确需将房产归于一方并承担相应债务,应同步办理贷款变更、及时清偿外债并保留代偿凭证,避免房已到手、债从天降。对债权人而言,最好的救济是预防;对离婚当事人而言,最好的防御是留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团队建议,涉及房产与债务的离婚安排,应在专业律师参与下通盘设计,让家内与家外两份账目都经得起推敲。
七、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年、办理房产类案件 300 余件)长期专注于二手房买卖、房产交易合同效力与违约救济、过户与税费争议、定金与贷款纠纷、房屋质量与权属瑕疵等。业务涵盖:二手房签约核查、违约解除与赔偿、过户受阻维权、一房二卖对抗、中介责任追偿等。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