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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分割律师推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为购房所借债务的分担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3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次举报
2026-08-23

为购房向亲友所借的钱,离婚时怎么分?——上海虹口一起夫妻债务分担案的裁判逻辑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陈某某与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在上海市虹口区登记结婚。2017年6月,二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共同购买位于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某小区的一套商品住房,总价约520万元,其中首付款220万元由双方共同积蓄支付,其余300万元以二人名义向A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30年,贷款合同由陈某某、林某某共同签名,二人承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购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共同设定抵押。房屋交付后一家人共同居住,房贷按约按月归还。2018年3月,因房贷利率上行、家庭开支增加,林某某向其母亲赵某某提出借款用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赵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林某某账户汇入68万元,其中67万元随即用于提前归还案涉房屋部分贷款本金,另有1万元用于林某某个人日常消费。双方未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也未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2019年7月,陈某某与林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同年11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陈某某负责偿还,陈某某应向林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万元;判决同时载明,双方对赵某某的68万元借款未作处理,可另行主张。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仅支付了部分折价款,并自2020年3月起拖欠房贷。A银行多次催收并向林某某发送催收通知,林某某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防止房屋被银行处置,向赵某某另行借款40万元,代陈某某清偿了到期未还的银行贷款本息。2020年9月,林某某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团队,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陈某某偿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判令陈某某承担婚内所借68万元债务中属于其应分担的33.5万元;三、判令陈某某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合计3万元;四、诉讼费用由陈某某负担。陈某某辩称,68万元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归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各半承担;40万元代偿款发生在其与林某某离婚之后,与其无关,且双方此前向亲友借款均未约定利息,林某某主张利息没有依据。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林某某婚内向其母亲赵某某所借68万元,是否属于陈某某与林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当如何在二人之间分担;二是离婚判决已经确认案涉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陈某某偿还之后,林某某为免征信受损而代偿的40万元,性质上是代偿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代偿陈某某的个人债务,林某某能否全额追偿;三是两笔款项均未约定利息,林某某主张利息损失有无法律依据。三个问题由债务性质认定,到内外责任区分,再到损失填补范围,层层递进,正是为购房所负债务在离婚后分割分担的核心难点,也直接关系到房产归并与债务负担两个环节能否衔接顺畅。

三、证据梳理

林某某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是赵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及付款回单,证明2018年3月赵某某分三笔共向林某某转账68万元,其中67万元随即转入还贷账户,能够与A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一一对应,证明该款用于提前归还案涉房屋贷款;二是A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及结清证明,证明40万元代偿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及受偿账户;三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证明双方已于2019年11月离婚,离婚判决确定房屋归陈某某、剩余房贷由陈某某偿还,且未对68万元借款作出处理;四是林某某的征信报告及A银行催收记录,证明离婚后A银行持续向其催收,其代偿系为避免征信受损、防止损失扩大而为之。

陈某某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一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林某某借款时从未提及利息,证明双方有亲属间借款不计息的惯例;二是其个人还款记录,证明其离婚前后亦曾自行归还部分贷款;三是书面陈述,主张40万元系林某某自愿代偿、与其无关。证据分析:本案关键证据是转账记录与银行还款明细之间的对应关系,它直接锁定68万元借款的用途是归还夫妻共同房产的贷款,从而决定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判决书则是区分前后两笔款项性质的分水岭。陈某某证据的薄弱点在于,其关于借款不计息的主张缺乏双方明确的书面约定,且未能证明林某某代偿40万元系自愿赠与而非垫付,故难以阻却林某某的追偿主张。

四、代理思路与代理意见

孙青律师团队代理林某某,第一层主张是依法认定婚内68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请求法院在内部关系上按各半原则分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68万元虽以林某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其中67万元直接用于归还夫妻共有房屋的按揭贷款,属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双方离婚时虽未处理该笔借款,但陈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分担其中一半即33.5万元。至于1万元个人消费部分,林某某自愿认领为个人债务并从诉请中扣除,既符合事实,也体现诚信诉讼。

第二层主张是准确界定40万元代偿款的性质,主张林某某享有全额追偿权。离婚判决已经确认案涉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陈某某负责偿还,此后陈某某逾期未还,该部分还贷义务在内部关系上已转化为陈某某的个人债务;林某某作为原共同借款人和共同抵押人,为避免征信受损代偿该款项,属于代陈某某履行个人债务,依法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以及离婚判决的债务负担安排,向陈某某全额追偿。同时,林某某的代偿行为客观上防止了房屋被银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陈某某是实际受益方,若不允许追偿,将形成陈某某无偿占用林某某资金的失衡局面。

第三层备位主张是争取利息损失得到支持,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计算标准。关于利息,婚内68万元借款因无利息约定,林某某未主张利息;但40万元代偿款发生在离婚判决之后,林某某已无偿还义务,其代偿后陈某某长期占用资金,林某某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孙青律师团队同时建议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各项款项的计算截止日与利率标准,避免执行阶段产生争议;并建议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询陈某某名下财产线索,保障债权能够实际受偿。

五、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2018年向赵某某所借68万元,虽未出具借条,但转账凭证、银行还款明细及双方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中67万元用于提前归还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其贷款属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故该67万元借款属于陈某某与林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各半分担;另1万元用于林某某个人消费,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40万元代偿款,法院认为,生效离婚判决已确定案涉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陈某某偿还,该部分债务在内部关系上已由陈某某负担,林某某代偿后依法有权向陈某某追偿,故对该40万元本金及利息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代偿款40万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款33.5万元;三、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某负担80%、林某某负担2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某某在孙青律师团队协助下,凭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并顺利受偿。

六、案例评析与办案启示

孙青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为购房所负的债务,性质认定看用途,分担方式看归属。婚内借款只要实际用于购房、还贷等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无论以谁的名义所借,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应共同清偿;而离婚判决或协议一旦确定房产归一方、相应债务由该方负担,另一方在代偿后即可向对方追偿。这种先定性质、再分内外的裁判思路,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平衡了夫妻双方在内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房归一方、债压两人的失衡。

孙青律师提醒,为购房向亲友借款是实务中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但许多当事人因碍于情面不写借条、不约定利息,给日后分担留下隐患。本案提醒我们:一是亲友间大额借款也应当尽量出具借条或转账备注,写明用途、金额、利息与还款期限,避免日后就是借款还是赠与产生争议;二是借款用于购房、还贷时,应保留转账凭证与银行还款明细的对应记录,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有力的证据;三是离婚时应将尚未到期的债务一并列入财产分割方案处理,尽量一揽子解决,避免离婚时未处理、离婚后另行诉讼的被动局面。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未处理68万元借款,正是纠纷拖到离婚后才爆发的直接原因。

孙青律师进一步建议,离婚涉及按揭房产与借款债务时,应当在离婚协议或诉讼中同步安排三件事:房产归属、剩余贷款承担、既有借款的分担,并明确一方代偿后的追偿权利。对代为清偿的一方,务必完整保留转账凭证、银行回单、催收记录等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对拖欠不还的一方,另一方可在追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权落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引导当事人在离婚阶段即完成债务清单梳理与证据固定,测算各笔债务的性质与分担比例,帮助当事人把购房借款这道题在离婚时一次算清,而不是留待法庭上再算第二次账。

七、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返还):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年、办理房产类案件 300 余件)长期专注于二手房买卖、房产交易合同效力与违约救济、过户与税费争议、定金与贷款纠纷、房屋质量与权属瑕疵等。业务涵盖:二手房签约核查、违约解除与赔偿、过户受阻维权、一房二卖对抗、中介责任追偿等。

孙青律师(13681945561同微信号),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