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板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直接对应逃税罪里一条非常特殊的条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多次实施且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数额标准方面,根据2024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注意衡量逃税罪要用两个指标同时看:一是逃避税款的绝对数额,二是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比例达不到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三十的,即便金额很高也不构成相应档次。
最关键的条款是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是通常说的"初犯免责"条款,也是逃税罪与其他涉税犯罪最大的不同。
实践中这一条款经常引发争议,值得注意几点:第一,免责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依法送达、程序有瑕疵,直接影响刑事处理的正当性;第二,免责不包括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三,一旦刑事立案,再补缴只能作为从宽情节,不能再适用免责条款,所以税务稽查阶段的应对时机非常关键。
辩护上的常见方向包括:是否存在"欺骗、隐瞒"手段,还是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分歧;逃避税款数额与比例的计算方式;是否属于核定征收、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少缴;五年内有无处罚记录;补缴滞纳金罚款的完成情况。对经营者而言,被税务稽查后第一时间评估刑事风险、在行政程序内解决,往往比拖到立案之后再补救有效得多。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