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税收工作的公正与严肃。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仍出于私情、私利的目的而为之。例如,个别税务人员因与企业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为其大开绿灯,这明显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徇私舞弊,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发售发票” 环节徇私舞弊如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环节可能帮助企业虚假抵扣;“出口退税” 环节违规为企业办理退税等。关于 “重大损失”,一般认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认定该罪时,关键判断行为人是否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特定工作环节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以及是否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要注意与正常工作失误区分,正常失误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故意。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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