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犯罪。此类发票犯罪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仍有意为之。比如,某些不法企业为了谋取私利,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虚开” 包括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发票。只要实施上述虚开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均构成此罪。
在认定该罪时,重点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要注意与合法的代开发票行为区分,合法代开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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