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犯罪中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不少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因为"帮忙走个票"而涉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
数额标准方面,根据2024年3月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巨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核心指标是"虚开的税款数额",也就是按票面计算的税额,而不是票面金额,两者相差数倍,这一区别在实务中经常成为量刑争议的焦点。
最重要的一条辩护依据是: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在实质上是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企业为了融资、贷款而"走账开票"并未申报抵扣的情形,与专门从事虚开发票牟利的情形,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辩护时必须把资金流、票流、货物流三者逐一对应核实。
其他常见的辩护方向还包括:行为人在企业中的职务与实际作用(财务人员、经办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差别很大)、是否属于从犯、有无自首、是否在提起公诉前补缴税款挽回损失、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税务机关的检查阶段就开始固定证据、梳理票货资金三流,往往比进入刑事程序后再补救有效得多。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