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打击的重点是“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因此,辩护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也未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重要职责。层级数量和下线人数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需精确计算。
对于被认定为从犯的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协助抓捕上线或下线,构成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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