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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层级关系的法律认定

2026-10-1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9人看过举报

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打击的重点是“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因此,辩护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者,也未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重要职责。层级数量和下线人数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需精确计算。

对于被认定为从犯的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协助抓捕上线或下线,构成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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