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卢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追加韩某、谢某、黄某、李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4年2月,罗某与卢某通过微信沟通“同安汀溪国防教育基地工程项目装修工程”泥水劳务施工事宜。卢某向罗某发送图纸,双方就报价、用料等进行协商。随后罗某进场施工,期间双方通过微信确认施工事项。2024年5月14日,卢某向罗某发送确认版工程量表格,确认造价金额为17.6万余元。因卢某未支付款项,罗某于2025年7月3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支付工程款17.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保全费一千余元。
被告卢某辩称,其仅为设计施工总协调人,罗某应与总包单位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工资应由总包单位直接支付;其发送的清单仅为初步审核,需业主某运营公司最终确认。第三人李某述称,罗某系泥水班组包工头,向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因施工许可证问题未签合同,卢某为总协调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原告主张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确认的工程量支付款项。被告主张其仅为协调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且工程量未经最终审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就施工进行沟通,被告发送图纸并对人工费、用料等实质性内容予以确认。被告虽辩称系介绍原告与总包单位建立合同关系,但未提供书面或有效口头协议,且承认在价格基础上加收介绍费计入工程量。综合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发送确认版表格视为对价款达成一致,其主张仅为初步审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保留需第三方核准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卢某向原告罗某支付工程款17.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6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某向原告罗某支付财产保全费一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罗某负担五十余元,卢某负担四千余元。
【律师价值】
陈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以“仅为协调人”及“工程量未经最终审核”为由的抗辩,陈律师精准锁定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核心证据,通过梳理报价、图纸发送、施工确认及最终工程量结算等完整闭环,有力证明了双方事实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同时,针对被告主张需第三方核准的辩解,陈律师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被告未能提供保留第三方核准意思表示的证据,成功促使法院采信原告主张,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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