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期间,原告张某长期向二被告赵某、吴某供应各类水果。交易期间,赵某通过微信与张某沟通供货事宜、对账并支付部分款项。2025年12月16日,吴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明确载明截至2025年11月13日尚欠张某货款19万元,承诺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清。同时,《欠条》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日0.05%),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债权人为追回欠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等一切损失。2026年2月1日,张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发送电子账单催要19万元欠款,赵某回复称资金紧张,当月最多只能偿还5万元。此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委托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陈振馥律师代理本案,并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律师费九千余元、保全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及保全责任险费用一千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陆续向张某还款共计14万元。陈振馥律师协助张某将上述还款优先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及部分违约金后,依法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5万余元及自2026年3月14日起算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二被告对剩余货款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及应如何调整。庭审中,二被告对张某主张的欠款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辩称自身具有还款意愿,希望延期还款。然而,针对双方《欠条》中约定的日0.05%的违约金标准,法院需审查其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以平衡双方利益,确保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统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又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张某主张二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5万余元及违约金,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但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偏高,法院依法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货款6.5万余元及违约金(以6.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4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陈振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诉前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链,通过微信账单与《欠条》相互印证,夯实了债权基础;其次,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范被告转移财产,并在被告部分还款后,迅速理清抵扣顺序,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后,在庭审中从容应对,针对违约金调整问题做好法律预案,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定标准且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核心经济利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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