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武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对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全包装修,工程预估总造价11.6万余元。武某依约支付了11万余元工程款。施工完成后,武某认为某公司存在多项施工瑕疵:一是材料品牌不符,如吊顶灯约定欧普照明实际为菲斯格乐,橱柜约定厚度2.2厘米实际为1.8厘米,台面约定岩板实际为石英石等;二是阳台顶棚未恢复外扩原状。武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3.4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部分材料系武某自行挑选或双方协商变更,且“玺住”“神峰”实为本地厂家名称而非品牌。某公司表示已积极整改,且阳台顶棚系因城管要求拆除导致无法施工。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武某支付剩余尾款5800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某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品牌、厚度及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二,关于“玺住”“神峰”等名称的性质认定,以及铝合金窗户、浴室柜等材料品牌变更的责任归属;第三,阳台顶棚未施工的原因及违约责任划分;第四,武某拒付尾款及某公司主张尾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装修合同》合法有效。武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部分材料品牌不符、厚度及尺寸缩水以及墙面不平等施工瑕疵。但鉴于武某已实际入住使用,上述问题并非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对武某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30%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阳台顶棚,系因违规被相关部门要求拆除,某公司无过错。针对施工瑕疵,法院酌情认定应扣减装修费用5800余元。因该扣减金额与武某尚未支付的尾款金额基本相当,故某公司要求支付尾款及利息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武某的本诉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陈某律师在代理某公司期间,精准梳理了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复杂细节。针对原告提出的品牌不符等指控,陈某律师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部分材料系原告自行挑选或双方协商变更,且相关名称实为厂家名称而非品牌,成功化解了违约指控。同时,陈某律师准确界定阳台顶棚未施工的免责事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策略得当,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解除合同及高额违约金的诉求,实现了案件的良好结果。
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