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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施某合同纠纷案胜诉;19.5 万建材及清运欠款案:没有书面合同也能要回工程款!手写结算单 + 微信聊天记录筑牢证据链

发布者: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承接某检察院新建业务用房及地下停车场工程,其分支机构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施某采购砂石等建筑材料,并将部分垃圾清运及土方转运等工作交由施某完成。施某依约履行义务后,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及结算单进行对账。2022年1月,双方微信确认尚欠款项25.5万余元,此后某公司厦门分公司又陆续支付6万元,尚欠19.5万余元。施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刘某、陈某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总公司某建设公司、现场对接人黄某及代付款人许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施某主张的三份手写结算单(合计22万余元)是否应计入欠款。被告抗辩称该部分属于案外人某工程公司的土方分包合同范围,且该分包工程款已结清,施某无权主张。第二,被告以施某未开具发票、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仅欠7.4万余元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该抗辩是否成立。第三,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第四,黄某作为采购员、许某作为提供银行卡并代转账的人员,是否应承担个人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三份手写结算单内容与案外人分包合同结算内容不同,且形成时间在后,结合微信对账记录,应纳入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付款范围,总款项认定为46.5万余元。其次,开具发票属附随义务,双方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再次,某公司厦门分公司系某建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法应由总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最后,黄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许某仅代为转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厦门分公司、某建设公司向施某支付款项19.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驳回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刘某、陈某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精准梳理复杂证据,面对被告将部分手写结算单混淆为案外人分包工程的抗辩,律师通过对比结算内容、形成时间及微信对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部分款项。二是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深入剖析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成功将总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保障了判决的执行力。三是专业应对庭审抗辩,针对“未开票拒付款”的常见商业借口,从法律附随义务角度予以有力反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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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仟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50000MD0377673Y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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