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胜诉案例|朱常栋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追回欠薪、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一、案件基本案情
委托人张某某十余年前入职大型工程建筑企业,先后签订固定期限、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份劳动合同,长期从事现场技术测量岗位。用工单位多次下发调令,将其跨多项目调动,后期安排长期待岗。后企业以对应项目完工、员工不认可劳务派遣制度为由,直接出具《合同终止通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某就多时段拖欠工资、企业年金、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续签合同二倍工资、离职手续等多项诉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少量支持部分工资及年假诉求,未认定单位终止行为违法。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朱常栋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企业核心抗辩:案涉合同为任务制劳动合同,项目完工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早年工资已足额发放且超主张时限;自行制作考勤证明已休年假;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超出仲裁时效;企业年金离职无权支取。双方围绕劳动关系终止合法性、待岗工资计发标准、工资举证责任、年假举证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等核心争议激烈对抗。
二、办案核心专业策略(关键词:劳动争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待岗工资、举证责任倒置、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工资差额)
击穿企业 “项目完工自动终止” 抗辩逻辑律师完整梳理十余年连续用工、多次跨项目调岗记录,明确双方连续用工已满法定年限,早已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企业以项目结束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实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义务,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主张双倍赔偿金。
区分待岗工资法律标准,精准主张工资差额依据停工待岗工资支付规则,区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与后续待岗期间薪资标准:首月需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次月起仅需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70% 生活费。据此主张首个待岗月工资差额,其余无充分证据的早年欠薪诉求主动剔除,提升法院采信概率。
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否定企业单方考勤效力企业仅提交无劳动者签字、无年假审批单据佐证的内部考勤汇总表,无法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律师援引劳动争议举证规则,明确用人单位承担已安排带薪年休假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精准划分时效边界,优化诉讼请求明确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主动放弃该部分诉求;对工资、赔偿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类权益完整举证,同时释明企业年金仅退休可领取,该诉求无法律依据,精简诉请聚焦核心维权事项。
三、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朱常栋律师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企业支付待岗首月工资差额;
全额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余万元;
判令企业支付 2019 至 2020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三千余元;
判令企业为委托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驳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当事人合计获赔近二十五万元,核心维权诉求全部落地。
四、办案总结
本案为工程行业长期用工、任务制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覆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待岗薪资核算、年假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仲裁时效、违法解除双倍赔偿等高频实务要点。律师通过证据分层梳理、法条精准适用、区分时效与举证规则,精准击破企业用工规避法律责任的抗辩思路,为同类项目制劳动者被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维权提供完整诉讼参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