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常栋律师成功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精准界定违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朱常栋律师系北京法心诠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民商经济领域十余年,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投资类合同争议等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控案件核心,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次案例中,朱常栋律师接受当事人张某委托,代理其与某影视公司、某投资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违约金赔偿,充分彰显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情简介:张某与某影视公司、某投资服务公司签订《影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张某出资0.2万元参与某影视项目投资,影视公司负责项目创作、摄制、宣发等全部事宜,协议明确预计上映时间为约定年份10月,同时约定影视公司逾期两月以上未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但该影视项目迟迟未按约定时间上映,直至约定年份次年3月才正式上映。张某多次与影视公司沟通催告,影视公司却辩称协议中上映时间为“预计”,其有权自主调整,不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委托朱常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代理过程:接受委托后,朱常栋律师作为合同纠纷领域专业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聚焦“影视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协议能否解除”两大关键点。结合案件证据,朱常栋律师对协议条款进行体系化解读,提出核心代理意见:协议中“预计”上映时间并非无明确约定,结合“逾期两月以上构成违约”的条款,应认定双方存在明确履行期限,影视公司的调整权应限制在合理宽限期内,其无正当事由迟延上映已构成违约。同时,朱常栋律师全面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投资凭证等证据,有力反驳影视公司“经投资人同意延期”的抗辩,明确举证影视公司迟延上映系自身原因,无合法免责事由。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朱常栋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影视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因涉案影片已实际上映,协议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未支持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但判决影视公司向张某支付约定违约金0.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目的。
律师观点:朱常栋律师表示,本案系典型的投资类合同纠纷,核心在于对“预计”类履行期限条款的精准解读。法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预计”形式的期限约定虽可行,但结合合同整体条款及违约约定,可明确具体履行期限及宽限期,不能仅凭“预计”二字免除违约方责任。作为专注于民商经济领域的律师,始终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控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诉讼方案,全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