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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常栋律师代理事实买卖合同纠纷案——建材货款全额回款,缺席审判支持本金及逾期利息

作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次举报

朱常栋律师代理事实买卖合同纠纷案——建材货款全额回款,缺席审判支持本金及逾期利息

一、基本案情概述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事实买卖合同纠纷,由朱常栋律师代理供货方当事人张某某。张某某长期在京郊建材市场经营门类建材生意,向某工程供货方长期供应喷塑门、管井门等工程材料。双方合作多年,仅达成口头供货约定,始终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合作期间,张某某依约分两处工地完成全部货物交付义务。供货完成后,对方仅支付小额部分货款,剩余款项长期拖欠,金额达十余万元。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对方催收货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再等等”等理由拖延付款,始终拒绝与张某某对账并结清欠款。张某某多次自行沟通无果后,委托朱常栋律师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对方支付剩余材料货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由房山辖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时,欠款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核心策略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无书面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事实交易,缺少直接的书面结算单、供货单据完整留存,举证难度较高。这是建材供货类欠款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痛点——口头交易、对账不完善、缺乏规范书面凭证。

朱常栋律师针对上述难点,制定了以下核心办案策略:

(一)证据链完整梳理。 归集微信完整催款聊天记录、供货地点信息、交易沟通记录等电子证据,逐段固定对方在微信聊天中自认总货款金额、已付款金额、剩余欠款金额的对话内容,形成完整的闭环证据链。据此佐证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供货事实以及未结清款项的具体金额。

(二)精准调整诉讼标的。 结合证据核算准确欠款数额,当庭修正诉讼请求,明确主张本金与逾期利息双重诉求,确保诉讼请求与证据高度匹配。(三)法律依据精准适用。 围绕《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主张即便双方无书面违约金约定,守约方仍有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四)缺席诉讼庭审策略。 预判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形,庭审中完整陈述交易流程、交付事实、催收经过,并完整提交全部电子证据原件供法庭核验,夯实事实认定基础。

三、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朱常栋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材料货款187000元

二、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立案当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欠款方承担。

同时,判决明确告知:若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四、案件专业总结

关键词:事实买卖合同、建材货款、微信证据、缺席审判、逾期付款利息、商事诉讼、债权回款

本案是朱常栋律师处理建材供货货款拖欠、无书面合同事实买卖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针对建材行业口头交易、对账不完善、债务人失联拒不出庭等高频难题,律师擅长挖掘微信聊天记录、送货记录等电子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条,熟练运用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熟悉房山辖区商事简易程序审理规则,高效实现债权人货款全额回款,兼顾本金与逾期利息双重权益,为中小建材商户、工程供货方处理欠款纠纷提供了成熟的诉讼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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