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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否违背一户一宅?

作者:朱常栋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911次举报

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与其母亲生前签订的案涉安置协议,是否违背一户一宅?

裁判要旨:

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继承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与其母亲生前签订的案涉安置协议。案涉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虽然该村民曾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村民与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户口中,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安置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存在无效情形。

案情:

时明强的父亲时小盈(已去世)持有郑州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宅基地使用证。2013年10月30日,指挥部与时小盈之妻王秀荣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编号:LHD-04-078),对王秀荣进行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该协议,指挥部支付了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过渡费。之后指挥部拒绝履行协议,停止发放过渡费。2016年4月29日,指挥部分别以“安置人口有误”、“你母亲王秀荣不具备单独安置资格”为由,向时明强发出通知,要求其到原拆迁工作组办理相关手续。时明强未去办理相关手续。2017年8月24日,时明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豫71行初57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时明强的诉讼请求。时明强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时明强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豫行终47号行政裁定,准许时明强撤回上诉。现时明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履行涉案协议。

另查明,时明强的母亲王秀荣于2014年8月去世。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房已进行了一期安置分配。

法院裁判:

关于二七区政府认为行政协议不应履行问题,本院认为,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本案中,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二七区政府在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与时明强母亲王秀荣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时明强的母亲王秀荣(已去世)生前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协议,本案时明强继承其母亲的协议权益要求二七区政府履行协议。虽然时明强曾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时明强的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王秀荣与时明强一家并不在同一户口中,二七区政府提出王秀荣与安置指挥部签订的行政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二七区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且二七区政府仅通知时明强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现二七区政府以涉案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二七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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