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判几年?”“轻伤判几年”“重伤判几年”——张超律师在大同接故意伤害的案子,基本上每个当事人必问这些问题。今天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把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要点,从头到尾给大家捋一遍。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故意伤害罪就是打人伤人的事儿,法院判的时候,不仅仅看伤得重不重,还主要把握宽严相济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两个原则。具体看轻伤还是重伤、伤残等级是几级、手段工具是否残忍,还要结合被告人到底是不是故意的、下手有多狠、事后赔没赔、认错态度好不好等因素综合来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