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大同地区办案时,当事人反复问到此问题。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解读诈骗罪从轻处罚的量刑规则。
一、总体适用原则
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政策。该类从宽规定体现了这一政策。张超律师认为,这些规定也兼顾了情理与法理。第一种情况:因生计、治病、求学等特殊原因去诈骗。这类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第二种情况: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这更多是家庭内部纠纷,社会危害性有限。取得近亲属谅解之后,可从宽处理,幅度较大。这样能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二、从轻处罚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