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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哪些情节不适用缓刑?【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诈骗能不能判缓刑?”今天张超律师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反面告诉大家哪些情况不能判缓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司法机关的判决逻辑。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会严格区分宽与严的界限。有五类行为属于恶性诈骗:侵害弱势群体、挪用特定救助款项、赃款用于违法活动、拒不退赃、引发严重后果。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主观恶性也较深,改造起来难度高。因此原则上都不适用缓刑,要依法从严惩处。

二、不适用缓刑认定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5)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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