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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量刑?【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大同地区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时当事人经常问三个问题:“涉案金额对应什么刑期?”,“集资人数对应什么刑期?”,“经济损失又对应什么刑期?”。张超律师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张律师梳理了非法集资罪的量刑起点,也整理了刑期增减的规则。

一、总体适用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了本罪的量刑逻辑。量刑要看三个核心指标:集资数额多少、参与人数多少、实际直接损失多大。除此之外,还要结合两类辅助情节:有没有前科处罚记录,社会影响是大是小。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因素划分不同档位。先看涉案危害程度属于哪个梯度,以此确定量刑起点。再看数额、人数、损失的增量,每增加一定量就累加相应刑期。这样就能让罪行、责任、刑罚三者互相匹配。

二、一档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区间确定量刑起点:

①涉案金额达到 100 万元;

②集资参与人数达到 150 人;

③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

④金额 50 万元或损失 25 万元,且曾因非法集资获刑事处罚、两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是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基准刑期基础上,数额每增加 12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人数每增加 10 人增加一个月刑期;以直接损失定起点的,损失每新增 6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二档量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区间确定量刑起点:

①涉案金额达到 500 万元;

②集资参与人数达到 500 人;

③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 250 万元;

④金额 250 万元或损失 150 万元,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基准刑期基础上,数额每增加 6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人数每增加 60 人增加一个月刑期;直接损失每新增 3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三档量刑: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区间确定量刑起点:

①涉案金额达到 5000 万元;

②集资参与人数达到 5000 人;

③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 2500 万元;

④金额 2500 万元或损失 1500 万元,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基准刑期基础上,数额每增加 30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人数每增加 500 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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