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余某某因业务往来相识,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陈某某提出借款。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余某某出借资金,合计出借本金 21 万元,余某某收到每一笔款项后,均出具借条以及收据,借条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债权实现费用承担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借款到期之后,余某某仅支付一年利息,本金及后续利息迟迟不予偿还。经多次沟通催要无果,陈某某委托武汉陈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二、陈伟律师办案思路
1.完整固定全套借贷证据链,整理借条、收据、银行转账流水,核对每一笔出借资金的交付时间、金额,证实双方真实存在借贷合意,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2.调整利息主张适配现行法律规定,原始借条约定月利率 3%,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律师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规则,放弃过高的旧利率,调整诉讼请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后期利息,保证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3.预判被告缺席审理风险,即便被告不出庭、不答辩,依托完整书面证据,向法庭充分举证说明借款事实,消除证据瑕疵,证明借贷真实发生。
4.明确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最大程度维护我方当事人经济利益。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武汉陈伟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余某某向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 21 万元;同时以 21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若未按期履行,还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便被告缺席,我方当事人取得完整胜诉判决。
四、陈伟律师实务法律提示
1.民间借贷务必留存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尽量避免现金交付,转账凭证是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核心证据。
2.借条约定利息不能超出法律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起诉时应当主动调整利息标准,提高胜诉概率。
3.借款人失联、拒绝出庭,并不代表债权人无法维权,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4.借条中可以约定,一旦发生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违约借款人承担,后续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对方负担。
陈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