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
陈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1372023063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0:30

陈伟律师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成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者:陈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 2019 年进入某建筑工程企业工地从事木工岗位工作,接受该公司管理人员考勤、工作安排与工资核算,工资前期按月发放,后期变更为按日计酬。工作期间工资发放形式多样,有微信预支生活费、年终统一结算报酬,也存在项目总包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情形。后续徐某某在工地作业过程当中受伤。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以当事人年龄已满 60 周岁,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委托武汉陈伟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 2019 年起和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打下基础。

二、办案难点

1、劳动者发生事故时年龄已经超过 60 周岁,仲裁直接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2、被告公司抗辩双方属于服务合同、劳务关系,不存在管理从属关系;

3、部分工资流水显示由第三方劳务公司、项目总包单位账户发放工资,被告据此主张劳动者和第三方机构存在用工关系,否认自身用人单位身份;

4、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需要依靠大量间接证据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5、工地用工模式复杂,存在多方主体代发工资,容易混淆用工主体。

三、武汉陈伟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武汉陈伟律师全面梳理手上全部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条,确立诉讼代理方案:

1、搜集整理考勤记录、工地工作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工资结算单据、工资欠条等全套证据,证明劳动者接受该建筑公司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接受公司的工资核算,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2、厘清建筑行业工地用工惯例。建筑项目中总包单位、其他第三方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属于行业普遍现象,代发工资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仅凭银行流水的付款主体就否定实际用工单位;

3、重点阐明主体资格问题:劳动者入职之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主体适格,后期达到退休年龄,不直接溯及否定此前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4、针对被告劳务关系、服务合同的抗辩,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人身管理从属关系、劳动者从事工作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维度,论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武汉陈伟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确认徐某某与该建筑工程企业自 2019 年起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胜诉,为当事人后续进行工伤认定、主张工伤待遇扫清前置障碍。

五、陈伟律师案件小结与法律提示

结合本案建筑工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武汉陈伟律师给出实务法律提示:

1、建筑工地务工,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表、工作照片、管理人员聊天记录、工资欠条、结算单、工资转账记录,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平时务必注意留存;

2、入职时未到退休年龄,后续工作中才满 60 周岁,不直接否定之前已经成立的劳动关系,符合条件依然可以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3、建筑工地上经常出现总包、第三方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工资流水付款方≠实际用工单位,要结合工作安排、考勤管理来综合判断真正用人单位;

4、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以年龄问题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陈伟律师,现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立丰总部民商事专委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襄阳人,法学学士。 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1420120********55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