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与被告某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加固类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以建设单位审核批复作为工程款支付节点。分包单位按约定报送工程量及价款资料后,建设单位迟迟未完成审核批复,项目长期停工,后续总承包方撤场,施工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分包施工方多次沟通索要工程款无果,无奈委托武汉陈伟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承包企业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承担案件保全费、鉴定费等维权支出。
案件审理阶段,总承包方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1、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建设单位未审批就无需付款;
2、部分现场工程签证没有业主、监理签字,工程量不应认可;
3、人工费计价方式存在争议,工程款计价金额过高;
4、应当扣除保修金、预留税金以及其他损失;同时另行提起反诉,主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分包方承担维修费用、工期违约金,交付全套竣工资料。
二、武汉陈伟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武汉陈伟律师全面梳理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据、施工周报、工程量报送记录、停工撤场证据等全套材料,针对对方全部抗辩以及反诉请求,制定分层应诉方案:
1.厘清付款主体,锁定总承包方付款责任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方和总承包方为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包方与项目建设单位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工程款支付义务不能转移给建设单位,总承包方不能以建设单位未付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2.突破附条件付款僵局,论证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虽然合同约定工程款需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拨付,但是项目长期停工、总承包方已经撤场,施工合同客观上已经事实解除。依据《民法典》合同解除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工的施工部分,施工人有权主张全部工程价款,不再受原先审批节点限制。
3.工程签证效力认定,重实质而不拘泥形式针对被告以签证单据缺少业主、监理签字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我方提交有被告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陈伟律师提出,现场工作人员签字足以证明签证工程量已经实际完工,在项目停滞、建设单位怠于审批的背景下,不能单方面加重分包施工方的举证义务,应当按照实质公平原则,对已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予以认定。
4.人工费计价争议,从合同本意 + 公平原则争取价款本案双方对于人工费计价条款理解出现重大分歧,鉴定机构也反馈合同条款属于模糊约定。律师从合同签订本意出发,结合防止工程款倒挂、违背签约初衷等角度进行说理,最终法院采纳公平原则,确认人工费计价标准。
5.逐条反驳被告各项扣费诉求,追回保修金针对被告主张扣除保修金的请求,陈伟律师提出案涉工程停工多年,竣工验收条件客观上无法达成,距离完工已经过去较长时间,保修金支付条件应当加速到期,工程款中不得再扣留质保金;对于没有合同与事实依据的预留税金、其他损失扣款,全部予以抗辩驳回。
6.全盘应对反诉,完成反诉抗辩对于被告提起的工程质量反诉,我方指出对方未按期缴纳质量鉴定费用,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工期停工系对方拖欠工程款所造成,分包方停止施工不属于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工期违约金;同时提交证据证明竣工施工资料早已完成报送,交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三、案件判决结果
1、判决总承包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3706799.84 元,并且自工程撤场交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2、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3、案件保全费、大部分工程造价鉴定费、本诉、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总承包企业承担。我方当事人成功拿回拖欠已久的大额工程款。
四、陈伟律师案件总结提示
在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纠纷当中,经常出现 “背靠背条款”,也就是总包方以建设单位没有审批、没有给钱为由拖延、拒付分包工程款。当项目长期停工、合同事实解除,付款的附随审批条件不能无限期阻碍分包方索要工程款的合法权利。
另外,工程现场签证,并非必须要有业主以及监理签字才生效,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在符合实际施工事实的前提下,很大概率可以被法院采信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时,一定要留存好现场施工记录、工程量报送回执、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生工程款拖欠纠纷时,尽早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维权,避免工程款久拖不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陈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