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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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律师|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胜诉,成功为购房者追回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者:陈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方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住宅一套。双方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付款节点,购房者需要在约定期限内缴纳首付款,之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购房者交付 20 万元款项作为购房定金。

合同签订之后,购房者方某某严格依照认购书约定,足额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房地产开发商收到款项后,迟迟不与购房者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购房者多次沟通催告,开发商依旧拖延履行签约义务,并且拒绝退还购房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项。

多次协商无果后,当事人委托武汉陈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判令开发商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由开发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当中,房产开发商作出抗辩: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仅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变动造成,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开发商仍然愿意继续履行认购协议,请求法院驳回购房者全部诉讼请求。

二、武汉陈伟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武汉陈伟律师仔细核对《商品房认购书》、定金收款凭证、首付款收据、双方沟通记录等全套案件证据,围绕开发商逾期拒不签约的违约事实,制定清晰的诉讼代理方案:

1、锁定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商品房认购书属于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对买卖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已经完整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负有按期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

2、论证开发商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以内部人事调整为理由长期拖延签约,该事由属于开发商自身经营风险,不能对抗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开发商长期拒不履行签约义务,已经造成认购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

3、主张定金罚则应当予以适用。依据定金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违约方为开发商,我方当事人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4、资金占用损失应当由违约开发商承担。开发商长期占用购房者大额购房资金,在合同解除后,除了退还本金以外,还应当赔付购房者首付款被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

三、案件判决结果

1、判决解除购房者方某某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2、判令开发商 7 日内向当事人返还购房首付款,并自首付款交付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判令开发商 7 日内向当事人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合计 4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开发商一方承担。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取得完胜结果。

四、陈伟律师法律实务提示

很多购房者在买房初期都会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并且交付定金。不少购房者误以为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开发商拖延签合同也无可奈何。实际上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开发商无故拖延、拒绝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购房者可以解除认购书,同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武汉陈伟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购房群众,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与首付款时,务必妥善保管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聊天催告记录等证据材料。一旦遇到开发商迟迟不网签、拒绝签正式购房合同的情形,不要盲目继续等待,尽早委托房产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购房权益。


陈伟律师,现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立丰总部民商事专委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襄阳人,法学学士。 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1420120********55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