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方亲属邱某某在一场多方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不幸身亡。事故当中有多台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其中一台车辆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另外两名驾驶人分别承担次要责任,死者邱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死者家属与肇事方、两家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家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几名肇事责任人以及对应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总损失金额超百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承保主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理由:第一,本案应当遵循同案同判原则,参照本次事故另外受害人的生效判决,商业险应当只按照 70% 比例承担赔偿;第二,死者明知载货三轮车不能载人仍然乘坐,自身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第三,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车辆一方负主要责任,赔偿责任比例应当为 70%,一审判决 75% 的赔偿比例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下调 5% 的商业险赔付比例。
二、陈伟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死者家属委托之后,武汉陈伟律师作为本案受害方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本次事故完整证据链条,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要点,制定了清晰的应诉抗辩方案:
1、厘清事故责任基础。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认定死者邱某某在本次事故当中无责,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需要自行承担任何损失。保险公司主张死者自担责任的说法并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2、反驳 “同案必须同判,只能赔付 70%” 的上诉观点。虽然本次事故存在多名伤者,但每一个案件案情细节、各方损失情况并不完全一致。法院有权结合个案的事故经过、各方过错程度,在主要责任法定责任区间内自由裁量确定赔偿比例。保险格式条款当中固定 70% 主责赔付比例的约定,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效力存在瑕疵,不能够直接约束本案判决。
3、逐项核算全部赔偿项目。针对受害人家属主张的医疗费(含院外购药费用、救护车转运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逐一核对票据与法律计算标准,证明一审法院核算的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全部合法有据。
4、坚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赔付。本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亡,家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拒赔该项费用。
三、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之后,完全采纳武汉陈伟律师的代理抗辩意见。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划分 75% 赔偿责任比例,属于主要责任的合理裁量范围;保险公司援引的保险格式条款有减轻自身责任嫌疑,效力不足,个案情况不同不能机械套用其他案件判决结果。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受害人家属顺利拿到全部赔偿款项,案件代理取得圆满胜诉。
四、陈伟律师案件小结
在多方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从下调赔偿责任比例、扣减赔偿项目等角度进行抗辩,试图降低赔付金额。受害家属遭遇交通事故伤亡,维权过程中,建议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仔细核对事故责任、赔偿清单,积极应诉抗辩,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