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文汉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5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为帮助他人从国有企业结算工程款,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间,以收取票面金额4.2%-8.5%开票费为条件,以公司名义向某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4份,其中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7万多元。
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要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才可以构成犯罪。本案张某某52份专票属于营改增之前开具的专票,主观上是没有骗取增值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在营改增之前该部分亦不能作为进项抵扣骗取税款,因此该52份虚开专票是无罪的。本案另外虚开的12份被认定为虚增罪,被判处较轻的10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一审后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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