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文汉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当事人入职境外网络赌博公司,作为员工,经审计,涉案金额达到196余元;
2、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法院时,辩护人提出:因入职后,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提供银行卡供公司收取赌客赌资,银行卡的流水并非其开设赌场的业务金额,若以银行流水作为其涉案金额,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且其所获得的的非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提出缓刑意见,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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