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汉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35922137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不同罪名,二审认定自首情节,20年改判13年

发布者:叶文汉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09日 1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某伙同被告罗某某与上家联系购买假币,并贩卖给下家;另陈某某召集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制造打印假币,由陈某某提供场地、联系模板,李某某与黄某某负责在出租屋内打印假币,陈某某、罗某某负责出售伪造的货币。公安机关得到有人贩卖假币的线索后,抓获了陈某某,并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在其出租屋内抓获其余三名同案犯。

一审陈某某在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因是主犯陈某某带领民警在现场抓获其余同案犯,并在现场发现四被告涉嫌伪造货币的罪证,主犯陈某某不成立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只认定主犯陈某某有立功情节,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销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我们是二审接受陈某某家属委托介入辩护。二审阶段,我们在多次会见、充分阅卷了解案情后,在卷宗中找出对上诉人陈某某有利的证据,制定辩护策略。在庭审时提出:上诉人被抓获现场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案犯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余同案犯,因上诉人文化程度、法律水平受限,其在抓获现场供称系其同案犯在“做货”(打印假币),自己“未做货”、“负责销售”并非避重就轻和否认伪造货币的罪行,只是犯罪分工不同而已,因此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被抓获后第一时间即供述了其余三同案,并主动供述侦查人员并未掌握的伪造货币所需要的作案工具--打印机在其出租屋的关键事实,而上诉人供述的“同案犯‘做货’、其出售假币”系其关于四人共同犯罪分工不同的陈述,不能苛求上诉人具有超出普通人通常具备的法律常识并做出精确法律用语之描述,故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系避重就轻供述同案犯伪造货币的事实而回避自身参与伪造货币犯罪;其次上诉人随即带领侦查人员到存放有伪造货币之作案工具打印机的犯罪现场抓获三名同案犯,该行为亦表明其不具有隐瞒自身伪造货币犯罪事实的动机,综上,上诉人该节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犯伪造货币罪判处7年,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7年,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13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

首先,本案伪造货币罪能否成立特殊自首。通知仔细审阅卷宗,我们发现公安机关是以销售假币罪立案侦查的,对伪造货币罪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抓捕陈某某时并未侦查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判定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不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两者并没有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因此陈某某被抓捕时的供述成为能否认定伪造货币罪特殊自首的关键。

其次,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发现公安机关附有对陈某某的抓捕视频,我们联系了承办法官要求查看视频内容。视频内容中,陈某某有供述到其同案在出租屋内做货,并供述了作案的重要工具--打印机,但是当公安民警讯问其具体负责什么时,陈某某供述同案在做货,自己没有做货,自己负责销售的供词,因此我们担心这些供述会影响二审法官对于特殊自首事实的认定。对此,我们提出如下辩护策略:

一、陈某某供述做货、未做货属于犯罪分工的问题,陈某某因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有限,其并不明白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

二、陈某某因文化水平有限,不懂得操作电脑以及打印机,而事实情况,我们在会见时也向陈某某进行核实,陈某某称自己确实不懂操作电脑,出租屋内电脑以及打印机操作都是由李某某、黄某某负责。

三、陈某某在被抓捕时,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前往出租屋抓捕其余同案犯,更是以其实际行动证实自己不想隐瞒其与同案犯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

实践中二审的改判率很低,该案一审在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况下,对于关键的事实认定确出现问题,因此二审的辩护成功更是鼓励了我们在办案中要勇于发现案件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较好的辩护策略,不管结果如何,都要放手一搏。


叶文汉律师 已认证
  • 18359221377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1次 (优于91.6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次 (优于91.9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269分 (优于97.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9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文汉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994 昨日访问量:1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