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昆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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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承揽关系纠纷中的责任判定

作者:刘昆俊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之前有当事人咨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出现了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关系,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此结合相关资料进行研讨以下:

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何判定区分承揽与雇佣关系

首先根据当事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人身从属关系不同。雇佣则接受雇主的 指示、命令和支配,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人身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其次是从劳动报酬分析,一般雇佣关系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关系是事后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三则是看是继续性提供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四则是签订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提供劳务只是  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完成工作成 果才是目的。

五是风险承担不同。 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 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 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管理关系, 由一方提供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  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  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  方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简而言之,二者之间的区别可以概括为:雇佣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承揽为一方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

二 、对定作一方存在选任过失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定作人存在过失:

一是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

二是定作人对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作出明显错误的指示, 如强迫承揽人违反规律蛮干或指使承揽人使用危险的方法制作;

三是定作 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而选任。

三 、关于承揽关系责任认定的几个法律问题

1、区分定作人过错责任与承揽合同责任。引起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也是限于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产生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损害人身权,是绝对权;承揽合同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债权,是相对权。由此产生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

2、区分定作人过错责任与承揽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二者虽然都侵害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利,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主要是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不同。承揽人个人的侵权责任是由其个人过错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是一般侵权责任,有别于对定作、指示或者 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产生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3、区分定作人、承揽人之间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追偿权与雇主责任中的追偿权。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责任一般是单方过错责任,承揽人一般没有过错,因此,定作人不对承揽人行使追偿权。而雇主追偿权一般系基于替代责任的追偿权。

刘昆俊,广西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主导北海第一家新三板(现为北京交易所)公司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520********35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