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昆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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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撤销权构成要件分析

作者:刘昆俊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3次举报
2024-12-21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直接变卖、 以物抵债、强制管理四种形式。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司法拍卖即强制执行程序中法 院对财产进行变价的拍卖,是强制执行机关利用拍卖程序来处置执行标的,其中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最为主流的财产变价形式,最常见的就是法拍房了。

不过拍卖也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竟买人参加竟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竟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 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竟买人利益的情形。”《网拍规定》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 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 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人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 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 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 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 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对以上拍卖撤销权的要件规定总结分析:

第一,法院拍卖公告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一般来说,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 (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 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财产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说明。应调查内容包括:财 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 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 变)、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竟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执行法院要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询价、 评估方式确定保留价的,应将调查情况提供给询价评估机构,作为确定拍卖财产价格的参考。这样的规则以及实践操作,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上述调查的信息和披露的信 息, 一旦遗漏或者错误,就可能成为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尤其是买受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但是,披露有瑕疵并不意味着披露严重失实, 更不意味着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且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也应该审慎参与竟拍。

第二,对法院所披露的拍卖标的状况的认知差异。买受人对拍卖标的披露信息理解的差异,也会引发异议。这里需要说明竟买人负有注意义务, 在竟买前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现状及瑕疵状况,该义务与法院的披露责任应该合理界分。

第三,司法拍卖中税费的负担。税费负担具有法定性,由买受人负担其实加剧了买 受人的责任,而让出卖人逃避了税费义务。法院税费负担错误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事由,法院应该进行纠正。当然,实践中法院基于效率的考虑,往往仍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竞拍人,司法拍卖成交之后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从诉讼契约以及责任自负的角度, 基于意思自治来安排税费负担未尝不可,但法院不应该一般性地规定司法拍卖成交之后权属变更时的税费概由买受人负担,否则也可能招 致执行行为合法性的质疑。

第四,对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理解。实践中,有被执行人为了阻却执行,恶意为执行标的物设定租赁负担,法院带租拍卖后, 该恶意负担租赁被查实并被依法撤销,被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仅 仅赋予了承租人在执行实施部门不认 可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租赁负担时提出 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实体救济 途径,并未赋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实 施部门认可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租赁负 担时直接通过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之诉 的途径,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另行提 起撤销诉讼等方式救济,而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并不当然中止执行。因此,执行法院有权对存在租赁负担 争议的房屋进行处置。毫无疑问,设 定了租赁负担的不动产拍卖,会影响标的物的评估价以及拍卖中的竞价。 如果司法拍卖所得的价款能够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不损害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被执行人恶意设定租赁负担,意图阻却执行乃至导致流拍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由此竞买人的信赖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第五,竞买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悔拍的,竞买保证金多不退、少不补,仅以保证金为限追究原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当然,法院的拍卖公告需要载明“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以让竞买人明确竟买的规则。实质上,这是以诉讼契约来替代司法解释中的规则,或者说调和不同司法解释之间的规则冲突。

刘昆俊,广西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北海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等社会公益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520********35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1450520********35 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