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当事人咨询我关于网络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如何维权的问题,对此做一个专题讨论一下。
一、名誉权的内涵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 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以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为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对其贬损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名誉权享有主体的不同使得名誉的内容存在差别,对自然人的名誉主要围绕其个人素质,如品德、才能等因素,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通常体现为人格尊严。对组织体的社会评价主要围绕其信用、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因素,与财产性利益联系更密切。
因此,自然人名誉权受到的损害表现为人格尊严受损,通常伴随遭受精神损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害。
二、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
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他人的言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他人隐私的言论,即便真实,如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发布批评性或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言论,并不要求绝对真实,基本事实准确即可阻却违法性。比如去海鲜店吃饭,违背事实在抖音上批判店家高价宰客以博取眼球即为侵害了该店的名誉权,但如果只是客观反映店家的海鲜单价则阻却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的违法性。
发布网络言论是否违法与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息息相关。如发布内容客观真实,则行为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丑化、贬损他人名誉的情节,不具有违法性,反之则容易构成对他人的诽谤。因此,关于发布网络言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审查发布内容是否属实,以及信息发布者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如发布者将不实内容公之于众,应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
从平衡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以及隐私权的角度,发布针对他人的事实陈述时,亦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即发布的内容即便真实,但侵害他人隐私权,也属于违法行为,但如针对他人的事实陈述真实且与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相关,则可阻却违法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一十条明确规定性骚扰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性骚扰行为系社会不法行为,制止、公开举报该行为虽可能侵害违法者隐私权,但因涉公序良俗,可阻却违法性。但抗辩成立的前提在于陈述内容的实质真实即重要事项真实。
3、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发布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未核实相关内容真实性发布网络言论放任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发生、出于过失未能预见网络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等 主观心理状态。在网络平台公开举报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维护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这也体现了公民对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但对于争议性较大且可能严重影响个人社会评价的举报或事实陈述,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核义务。
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的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判定多遵循直接原因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目前对于侵权责任纠纷,往往需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来判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 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