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昆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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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浅析

作者:刘昆俊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次举报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一项原则和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逻辑是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以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延续,也参考英美等国的辩诉交易制 度,引入了控辩协商这样的新元素。

认罪认罚制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体现了被追诉人对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是悔过态度的外在表现,因此认罪不能仅作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是实质性的承认。比如被告人的认罪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或者仅作认罪表示,却不提供具体犯罪过程,甚至捏造事实,又或 者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认定为认罪。

二是认罚。认罚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一般从宽30%;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人民检察院的量 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般从宽20%;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一般从宽10%。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一般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 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也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系控辩双方在经过充分的量刑沟通与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提出,这个过程检察官会详细向嫌疑人解释罪名和刑期的依据,同时也会有律师作为见证。为此,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一般应当采纳”并非照单全收,罪名的认定和刑罚的量定从性质上是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因此量刑建议并不必然约束法官。当然没有特别情况,法官也一般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5%以上。

如果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官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54条,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刘昆俊,广西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主导北海第一家新三板(现为北京交易所)公司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520********35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