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职工?王某?受雇于?A市某矿业公司?从事钻工工作。工作期间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待遇。王某遂委托?韩海芬律师?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及医疗费用,总额达?五十余万元?。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仲裁审理。
?办案策略与过程?
?韩海芬律师?在处理此案时,采取了清晰的办案策略,其核心在于?精确界定法律依据与精心准备证据材料?。案件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确定?计件工资标准员工的“本人工资”计算基数?;二是计算出?因年龄因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需调减的工伤补助金?比例。
庭审中,面对被申请人未到庭、无法直接质证的情况,韩海芬律师?向仲裁庭提供了完整、有力的证据链?,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证人证言等,所有核心事实均有书面凭证佐证。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律师代理意见并非完全采纳申请人主张的月薪12000元,而是精准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本人工资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规定,最终协助仲裁庭依法核定了?6022元/月?作为计算基数。
?案件结果?
本案已?审结?。仲裁庭最终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核心仲裁请求?,包括:
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裁决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198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年龄打九折):97556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年龄打九折):48778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48176元;
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其它各项费用。
总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约28.1万元?。
?案件启示?
本仲裁案清晰地展示了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缺席庭审?情况下,工伤职工维权的有效路径。其关键在于:1) ?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法定文书确定事实与伤残等级;2) ?全面收集并提交证据?,包括病历、票据、工资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3) ?精准适用法律?,特别是关于本人工资计算标准、各项补助金法定系数以及特殊情形(如接近退休年龄)下的待遇调减规则。这为未参保工伤职工依法追索待遇提供了有力范例,明确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最终支付责任人,不会因其缺席庭审或未参保而免除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