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阻碍工伤待遇,法院强令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案件概述?
劳动者甲(某地居民,1978年出生)在受雇于丙公司期间,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随后,丙公司在未与劳动者甲达成一致且伤残鉴定结论未作出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了社保停保手续。当劳动者甲向乙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乙社保中心以工伤保险系统无法操作(系统提示“解劳日期不能早于鉴定结论日期”)为由,拒绝核定支付。
?律师策略与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的核心策略在于:?坚决剥离社保中心内部操作障碍与工伤职工的法定实体权利?。
?明确权利来源?:精准援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强调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依法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实体权利?。
?区分法律评价体系?: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应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这属于 ?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评价?。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是国家对工伤职工设置的专项保障,属于?社会保险领域的强制义务?。社保中心不能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为自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批驳拒付理由?:驳斥乙社保中心将内部系统操作限制等同于法律障碍的观点。强调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服务于法定职责,而非法定职责受限于此?。技术性壁垒不能成为剥夺工伤职工法定权益的正当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甲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裁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的违法解除行为,?不能作为社保中心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法院责令乙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劳动者甲核定并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案件受理费由乙社保中心承担。
?案件启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明确的裁判原则:?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不受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影响,也不能因其内部系统操作程序存在障碍而得以豁免?。这一判决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被不当处置时,其核心工伤保险待遇不受牵连,防止了因第三方(用人单位)过错而损害劳动者应得的社会保障权益,清晰界定了社保机构的法定职责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