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已故的刘某(原精准贫困户)名下,但实际由长子(现权利人)出资购买并继承获得。长子夫妇默许其子刘某男与前女友(即被告一)在房内同居。在双方感情不和期间,被告一以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房产系刘某男与其共有”的不实证明,擅自伙同刘某男将房屋以25.7万元出售给了买受人(被告二)。交易后,卖房款由被告一携款失联。原房屋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购房协议》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腾房。
办案策略与过程?
原告方代理律师韩海芬(历史附件中列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控了案件的核心焦点。其办案策略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强化所有权基础,釜底抽薪?:通过提供涉案房产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证据,明确了其限制交易的法定属性,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方的处分权利基础。
?精准适用法律,直击无效事由?:在庭审和诉辩策略上,律师不仅指出被告一、被告二属无权处分,更紧扣《民法典》第153条,力主?案涉协议因违反了国家政策关于此类房产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的强制性管理规定,进而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核心观点,认定合同直接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国家政策精神而无效,而“善意取得”规则在合同根本无效的情形下已失去适用的前提。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结果,裁定:被告一与刘某男所签《购房协议》无效;判令被告一与刘某男向买受人全额返还购房款,并对买受人的装修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判令买受人限期腾退房屋。
案件启示?
本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对于?易地扶贫搬迁房、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政策限制的房产?,其交易直接关涉国家脱贫攻坚、社会保障等公共利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公共利益条款?。任何人就此订立买卖合同,无论买方是否“善意”,均因标的违法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为类似纠纷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即违反政策性房产交易限制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各方需回归至房产的实际合法权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