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23年底,A市某企业员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后,用人单位在工伤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前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工伤保险。当赵某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社保中心以其内部系统提示“解劳日期不能早于鉴定结论日期”、无法执行为由,口头拒绝支付。赵某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策略与过程?
代理律师韩海芬明确区分了两个独立法律体系: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劳动法层面),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决定义务(社会保险法层面)。庭审中,她?剥离技术操作障碍与实体权利的关系?,强调系统逻辑设置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指出?社保中心内部操作的限制不能成为拒付法定待遇的理由?。同时,她援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力论证了社保机构有责任直接为符合条件(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的工伤职工履行支付核定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为赵某核定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告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启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操作障碍,?不得成为其不履行法定支付职责的合法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保障工伤职工的法定权益放在首位,而非让劳动者承受因用人单位违法或内部系统不便带来的不利后果,保障了劳动者核心权益不受行政流程或技术性困难的削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