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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搬迁安置房的买卖“罗生门”?

发布者:韩海芬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A市某村老村民(已故)拥有一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实际由长子夫妇出资购买。后其孙男与女友未婚同居并暂居该房。二人因感情不和,女友在获得村委会出具的“房产系二人共有”证明后,与男方共同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获款25.7万元。女友携款失联。现老村民的长子、配偶及母亲(下称“原房主”)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下称“买主”)腾房。
办案策略与过程?

代理原房主的韩海芬律师抓住案件两大核心,精准反击:

?锁定所有权根源?:策略性地组织证据,首先通过提交老村民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坐实原告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从根本上否定男女双方的处分资格。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并出示了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颁布的红头文件,明确证实案涉房屋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依法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
?釜底抽薪,击破合同效力?:针对对方辩称合同有效的观点,韩律师以事实与法律进行双重驳斥:一方面,售房男女既非所有权人,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另一方面,即使他们“有权”处分,这份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出售法律及国家政策明文禁止交易的安置房,直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国家政策精神?。该双重违法性,决定了合同的“先天无效”,而非效力待定或可撤销。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原告方主张,判决:1. 确认涉案《购房协议》无效;2. 判令出售房屋的女方返还原告购房款24.7万元,男女双方共同返还剩余款项1万元;3. 判令买主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4. 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及买主的装修损失,由售房男女共同承担。原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得以恢复。
案件启示?

本案的关键启示在于处理特殊性质房产的纠纷时,所有权与合同效力的审查必须并重,且法律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是决定合同命运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尤其对于易地扶贫搬迁房、经适房等?具有特殊政策限制的房产?,即便卖方持(错误的)权属证明,只要交易本身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合同即自始无效。买受人的“善意”无法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警示购房者,在涉及此类房产时,务必核查其?交易限制?,不能仅信赖表面的证明文件,否则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而对于权利人而言,在主张权利时,不仅要证明自己是“真主人”,更要证明交易本身“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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