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张某某(被上诉人)原系某体育发展公司(上诉人,下称“某公司”)校长,负责校区全面运营管理。2022 年 2 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约定张某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承担 100 万元违约金。某公司主张张某某在职期间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成立并经营同类武术培训机构,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搜集公司内部人事、财务、行政等重要文件制度对外泄露,并诱导公司员工离职前往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任职。2022 年 6月 7 日,某公司以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为由,单方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某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100 万元。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全部请求,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除保密义务继续履行外的全部诉请。某公司遂委托朱继柱律师团队代理二审上诉。
二、核心争议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与违约事实的证明。一审败诉原因在于:竞业限制约定期限为三年,超过法定两年上限;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数额且未明确竞业限制地域;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因未能锁定使用人身份而不被采信;张某某是否为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乏直接证据。二审阶段,朱继柱律师团队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成功调取腾讯公司回函及微信交易流水,证明张某某用于实施违约行为的微信号实名认证人为其配偶雷某某,且该微信号绑定手机号变更记录及大量向竞争公司员工转账的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庭展示原始手机载体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某在职期间多次诱导员工离职、发送竞争公司地址等信息,并承认系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团队还同步提交声音鉴定申请,以应对张某某对录音证据真实性的否定。
三、诉讼结果
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朱继柱律师团队补强的新证据压力下,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张某某承诺停止一切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的行为,并向某公司支付 30000元作为补偿。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虽未以判决方式确认全部违约金主张,但通过二审程序的证据补强和调解谈判,实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实质遏制和一定经济赔偿,扭转了仲裁、一审全面败诉的不利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