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 年 10 月 3 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伍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苏州工业园区发生碰撞,致伍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伍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急诊,诊断为头面颈部损伤、左侧面部多发骨折,后转入医院住院治疗,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接受颧骨、颧弓及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年 10月 17 日出院。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伍某委托朱继柱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车辆维修费等共计八万元。
二、核心争议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误工费的认定。伍某主张其受伤前通过固定工作及货拉拉等平台兼职月均收入 6,609.31 元,经司法鉴定误工期为 120 天,误工费应为 36,465.15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伍某事故后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收入并未明显减少,故不存在误工损失。朱继柱律师团队代理意见认为:鉴定意见已明确误工期为 120 天,伍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妻子罹患乳腺癌需长期服药、房贷及子女抚养等开支)被迫在伤病未愈的情况下坚持工作,其休假权利和身体健康已实际受损,公司出于体恤给予的宽宥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此外,双方还就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应扣除、护理费计算标准等存在争议。
三、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医疗费与护理费全额支持,误工费方面,法院虽采信鉴定意见确定的 120 天误工期,但以伍某事发后误工期间仍有收入为由,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此外营养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鉴定费均获支持。以上合计五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王某负担。
本案系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认定的典型案件。法院在司法鉴定意见与受害人实际收入变动之间,坚持“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法定标准,同时酌情考量受害人家庭困难被迫提前复工的现实情境。本案亦提示:受害人提前复工产生的收入应在误工费中予以扣减,侵权人垫付款项应及时明确性质并主张抵扣,否则可能需另行处理。朱继柱律师团队在保险公司缺席辩论的情况下,通过系统举证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赔偿支持,体现了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细化证据组织的实务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