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案涉厂房产权属于某电子有限公司,全权委托某贸易公司对外出租管理,某贸易公司再委托某仓储公司转租厂房,某仓储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续某贸易公司因某仓储公司长期拖欠租金起诉,法院判决二者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某贸易公司随即通知次承租人某环保公司停止向某仓储公司交租、重新签约,但某环保公司拒不配合,依旧向某仓储公司支付租金。双方因厂房使用、租金多次爆发冲突,某贸易公司一方实施停电、阻拦厂区通行行为,某环保公司据此向园区法院起诉,主张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构成侵权,索要租金、停业工资、经营损失、租赁押金合计369667 元。某贸易公司同步在本案提起反诉,要求某环保公司支付逾期堆放设备产生的场地占用费、垃圾清运费,朱继柱律师代理某贸易公司、某电子公司一、二审全部诉讼程序。
二、核心争议点
本案围绕多层转租法律关系、侵权认定、双方损失责任划分、场地占用责任四大焦点,一是前手租赁合同解除后,某贸易公司断电、拦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某环保公司主张的停业、租金损失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某环保公司仅向转租方某仓储公司缴纳押金、租金,能否直接向产权方、运营方某贸易公司主张返还;三是某环保公司签署搬迁承诺书却长期将设备堆放在厂区露天场地,是否应当承担场地占用费用;四是双方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承诺书对搬迁、租金的约定效力如何认定。
朱继柱律师采取攻防一体诉讼策略,本诉层面依托四层厂房转租关系、合同相对性规则,结合调解承诺书、前手解除判决逐项否定侵权构成要件,驳斥原告损失证据缺乏佐证、损失系自身过错导致;同时主动提起反诉,以现场照片、厂区租金标准、搬迁承诺固定对方逾期占用场地的事实并量化损失,一、二审统一举证与抗辩逻辑,同步推进应诉抗辩与反向索赔,最终两级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求、支持我方反诉主张。
三、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驳回某环保公司全部侵权赔偿诉求,同时支持某贸易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某环保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 10000 元;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某环保公司不仅未能拿到任何赔偿,还需向我方支付占地费用,实现我方反败为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