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桩高坠身故意外险理赔案引发关注。被保险人从高楼坠落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高坠”,保险公司却以“现有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保险责任要求”为由拒赔,要求家属补开公安机关意外事故证明。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死亡医学证明的法定证明力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边界。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广东惠州居民孙某(化名)从所居高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清楚载明“死亡原因:高坠”,未提及疾病、自杀等其他因素。
孙某生前投保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成人综合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50万元。其父母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50万元保险金理赔申请。
2025年9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意见函》,以“现有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保险责任要求”为由不予理赔,要求家属在15日内补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能证明事故性质和死亡原因的意外事故证明,逾期不提供则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何帆律师团队介入处理。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死亡证明未排除自杀、疾病因素 保险公司主张,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仅写了“高坠”,未明确排除自杀、疾病等因素。意外险要求死亡原因必须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方式,未证明死亡性质属于“意外”。
2. 要求补开公安机关意外事故证明 保险公司要求家属补充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以确认死亡性质,认为仅凭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不足以认定意外伤害,需要公安机关的证明来确认死亡是否属于意外。
何帆律师团队部分观点
1. 死亡医学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法定文件,具有权威性与排他性。本案死亡证明清楚载明“死亡原因:高坠”,未提示疾病或自杀线索,已经初步符合意外险“外来、突发”的要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意外险理赔必须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为前置条件,保险公司的该项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2. 保险公司应对“非意外”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受益人已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主张保险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材料不充分”为由拒赔,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孙某的死亡涉及自杀、疾病等免责事由(如既往病史记录、遗书、监控视频),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意外身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要求医疗机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中清楚写明死亡原因(如“高坠”“交通事故”),避免使用“猝死”“原因不明”等模糊表述,并妥善保存现场照片、监控录像与证人联系方式,以防保险公司借“无法证实意外性质”推卸赔付责任。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理赔部门释法析理,指出死亡医学证明已明确“高坠”、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与“突发性”;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自杀或疾病可能,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25年12月,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40万元保险金,于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账,受益人无需再提供其他理赔资料。本案系诉前协商和解,未进入诉讼程序,无诉讼案号。
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团队,由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帆律师领衔。何帆律师办理意外身故理赔,最看重两份证据的较量——一份是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一份是保险公司甩过来的“举证责任”。他常说,死亡证明写的是“高坠”还是“猝死”,往往决定了一场理赔的走向;而保险公司若拿不出自杀或疾病的反证,就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把医学证明力与举证规则拧成一股绳的打法,来自他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经历。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
何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