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脑动脉瘤开颅夹闭术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3级高血压未告知为由仅愿赔付10万元并施压的案件调解获赔。该案提示:高血压与脑动脉瘤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未证明曾作针对性询问;以“不同意就赔更少”相胁迫的协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介绍
2025年,刘某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8万元,保险期间终身,并按约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026年1月,刘某突发剧烈头痛被紧急送医,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多发动脉瘤等,行开颅夹闭手术,住院治疗16天。
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2021年体检检出3级高血压未如实告知”为由,仅同意协商赔付10万元,并明确表示若不同意该方案、上报领导后赔付金额可能更低。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高血压未告知 保险公司主张,刘某投保前体检发现3级高血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其仅同意协商赔付10万元,并以“不同意则赔付金额更低”向刘某施压,试图迫使其接受低价和解方案。
何帆律师团队观点
1. 询问义务为前提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具体询问的范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高血压病史”进行过针对性询问,不能凭概括性健康告知推定刘某存在隐瞒行为。
2. 无必然因果关系 刘某所患脑动脉瘤破裂与既往高血压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脑动脉瘤主要成因是血管壁先天性薄弱或退行性变,并非高血压直接导致的疾病。保险公司以“高血压未如实告知”主张解除合同,需要证明高血压病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与脑动脉瘤破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医学证据。
3. 胁迫协商违诚信 保险公司以“不同意就赔更少”进行胁迫式协商,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依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向投保人施压,不属于诚信协商行为。
策略提示:脑动脉瘤被翻出高血压拒赔,两个绝招:一是高血压和动脉瘤本就不是因果,动脉瘤多是血管壁先天薄弱、不是高血压造成的;二是保险公司拿“不同意就少赔”压人,这直接踩在《保险法》第五条的诚实信用的线上。把一份扎实的法律意见书拍在桌上,打破保险公司想要低价和解的妄想。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刘某的投保记录、病历资料及体检报告,向保险公司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其拒赔理由在询问义务和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法律漏洞。经过多轮专业谈判,保险公司放弃了“未如实告知”的抗辩,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双方达成理赔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保险理赔款38万元(全额赔付),保单终止。
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他办脑动脉瘤开颅术后被翻出高血压拒赔、还被“不同意就少赔”施压的案子,最先把两刀递出去:高血压和动脉瘤本无因果,动脉瘤多是血管壁先天薄弱而非高血压造出;保险公司拿低价胁迫和解,直接撞上《保险法》第五条的诚实信用。他习惯用一份扎实的法律意见书把拒赔漏洞拍在桌上,逼对方回到合理赔付。这种专治先天血管病变加胁迫协商的打法,来自他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时对理赔施压套路的熟稔。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
何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