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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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何帆律师团队代理重疾险脑动脉瘤开颅术后被指高血压未告知拒赔案,调解获赔38万

作者:何帆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8-27

近日,一起脑动脉瘤开颅夹闭术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3级高血压未告知为由仅愿赔付10万元并施压的案件调解获赔。该案提示:高血压与脑动脉瘤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未证明曾作针对性询问;以“不同意就赔更少”相胁迫的协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介绍

2025年,刘某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8万元,保险期间终身,并按约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026年1月,刘某突发剧烈头痛被紧急送医,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多发动脉瘤等,行开颅夹闭手术,住院治疗16天。

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2021年体检检出3级高血压未如实告知”为由,仅同意协商赔付10万元,并明确表示若不同意该方案、上报领导后赔付金额可能更低。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高血压未告知 保险公司主张,刘某投保前体检发现3级高血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其仅同意协商赔付10万元,并以“不同意则赔付金额更低”向刘某施压,试图迫使其接受低价和解方案。

 何帆律师团队观点

1.  询问义务为前提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具体询问的范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高血压病史”进行过针对性询问,不能凭概括性健康告知推定刘某存在隐瞒行为。

2.  无必然因果关系 刘某所患脑动脉瘤破裂与既往高血压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脑动脉瘤主要成因是血管壁先天性薄弱或退行性变,并非高血压直接导致的疾病。保险公司以“高血压未如实告知”主张解除合同,需要证明高血压病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与脑动脉瘤破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医学证据。

3.  胁迫协商违诚信 保险公司以“不同意就赔更少”进行胁迫式协商,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依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向投保人施压,不属于诚信协商行为。

策略提示:脑动脉瘤被翻出高血压拒赔,两个绝招:一是高血压和动脉瘤本就不是因果,动脉瘤多是血管壁先天薄弱、不是高血压造成的;二是保险公司拿“不同意就少赔”压人,这直接踩在《保险法》第五条的诚实信用的线上。把一份扎实的法律意见书拍在桌上,打破保险公司想要低价和解的妄想。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刘某的投保记录、病历资料及体检报告,向保险公司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其拒赔理由在询问义务和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法律漏洞。经过多轮专业谈判,保险公司放弃了“未如实告知”的抗辩,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双方达成理赔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保险理赔款38万元(全额赔付),保单终止。

 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他办脑动脉瘤开颅术后被翻出高血压拒赔、还被“不同意就少赔”施压的案子,最先把两刀递出去:高血压和动脉瘤本无因果,动脉瘤多是血管壁先天薄弱而非高血压造出;保险公司拿低价胁迫和解,直接撞上《保险法》第五条的诚实信用。他习惯用一份扎实的法律意见书把拒赔漏洞拍在桌上,逼对方回到合理赔付。这种专治先天血管病变加胁迫协商的打法,来自他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时对理赔施压套路的熟稔。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

何帆,男,中共党员,中国内地保险拒赔领域专业律师,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耕保险理赔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56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1520120********56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