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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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何帆律师团队代理重疾险肝内钙化灶未告知拒肝癌理赔案,一审胜诉判赔20万

作者:何帆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8-27

近日,一起投保前体检提示肝内钙化灶、确诊肝细胞癌后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拒赔的案件一审胜诉。该案提示:健康告知采“体检异常”等概括性询问的,投保人难以对具体影像学描述主动判断;肝内钙化灶属良性表现,与肝细胞癌之间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相关事项拒赔。

 案情介绍

2021年,赵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一份重疾险,基本保额20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询问“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体检异常”,赵某在该项选择“否”,合同依法成立。保险期间内,赵某因右上腹不适入院,腹部超声及增强CT发现肝脏占位,肝穿刺活检病理确诊为肝细胞癌,接受肝叶切除术及术后治疗。

赵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在调查中调取到投保前体检报告记载“肝内钙化灶”,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赵某委托何帆律师团队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概括性询问下未告知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体检报告存在“肝内钙化灶”异常描述,属于健康告知中“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体检异常”的询问范围;赵某投保时选择“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2.  钙化灶影响承保决定 保险公司认为,肝内钙化灶属于肝脏影像学异常,可能与肝脏疾病相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主张解除权。

 何帆律师团队观点

1.  概括性询问不支持解除 健康告知“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体检异常”属概括性询问,并未具体询问“是否存在肝内钙化灶”。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明确、具体的询问范围。

2.  钙化灶为良性表现 肝内钙化灶是肝脏影像检查中常见的良性表现,多由既往局部炎症、创伤或寄生虫感染愈合后钙质沉积所致,成年人检出率约5%至10%,绝大多数为良性,不会发展为肝细胞癌,临床通常仅建议随访。

3.  与肝癌无因果关系 投保前肝内钙化灶与确诊的肝细胞癌之间不存在医学因果关系,它是既往病变愈合后的静态表现,不具有进展为恶性肿瘤的生物学行为;肝细胞癌的发生通常与慢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脂肪肝等相关。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二者相关,依近因原则无权解除合同。

策略提示:被“翻出”投保前某个良性影像描述(钙化灶、结节等)拒赔,先定性——它是良性、与本次重疾无因果,再定性告知:概括性询问不触发对每一项影像描述的主动告知。两手一合,保险公司的“坐等出险、翻旧账”就站不住脚;核保时它不查,出险后才回溯,本就违背诚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属概括性询问,未具体询问肝内钙化灶;肝内钙化灶属良性影像学表现,与肝细胞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律师简介

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他办投保前体检提示“肝内钙化灶”、确诊肝癌被翻旧账拒赔的案子,最先把两个定性钉死:钙化灶是良性、和肝癌八竿子打不着;健康告知只笼统问“有无体检异常”,不触发对每一项影像描述的主动告知。他尤其烦保险公司核保时不查、出险才回溯的做派。这种拿医学定性和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概括性询问规则合击的打法,来自他前法院员额法官时对举证逻辑的熟稔。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

何帆,男,中共党员,中国内地保险拒赔领域专业律师,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耕保险理赔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56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1520120********56 保险理赔